近期,寻乌县环境监察大队在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中,发现一处小五金电镀加工厂,该加工厂位于石排工业园区。经现场检查发现,该加工厂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,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,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,污染物直接排放,对水体造成污染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、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、扣押办法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和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(试行)》第七十一条规定,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开出《责令改正通知整改书》,责令该加工厂立即停止生产,及时消除污染影响,并对该厂生产设施进行了查封,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陆万元整。
处罚决定书(天源包装有限公司内(电镀加工厂))